張某與付某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張某、付某共同向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借款10萬元,并共同簽訂一份《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年。合同簽訂后,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約向二人發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二人未能按約償還借款本息,故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張某、付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償還剩余借款本金79700元及利息。

庭審中,二人對借款事實及金額均無異議,但張某辯稱其已與付某離婚,離婚調解協議中也約定了案涉債務由付某負責償還,故該筆債務現與其無關,不應由其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付某與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共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自己的義務。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約發放了借款,張某、付某未按約清償本息已構成違約,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二人償還借款本息。
張某與付某雖已離婚,但該筆債務系婚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本案中,張某、付某的離婚調解書雖對夫妻共同債務即案涉借款承擔進行了約定,但該約定系二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其二人應共同向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償還剩余借款本金7970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離婚時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合法的,其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對于債權人來講,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一方責任,即便雙方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仍有權要求雙方共同償還。這意味著,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離婚而自動消失,一方在清償共同債務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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