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夫妻二人離婚并將共有房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且完成過戶。因未履行判決,債權人申請執行查封該房產,另一方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裁定并解除查封,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乙公司欠甲公司材料款,2022年2月,梁某作為連帶債務人,與甲公司、乙公司等簽署的《還款協議書》載明: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梁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系,2022年5月11日,二人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中對住房分割約定:位于某小區住房一套,歸陳某所有。2022年5月17日,該房產轉移登記至陳某名下。2022年1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梁某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甲公司欠款270余萬元及逾期付款損失;梁某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后,乙公司、梁某等均未履行付款義務。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梁某所有(登記在陳某名下)案涉房產。
陳某就甲公司與乙公司、梁某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某的異議請求。陳某不服該執行裁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執行裁定書并解除對陳某名下某小區房產的查封。
法院裁判
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某對執行標的即案涉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font>
本案案涉房產系梁某與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得并登記在梁某名下,依法應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梁某于2022年2月與甲公司等簽署《還款協議》,約定梁某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在《還款協議》履行期間,梁某與陳某于2022年5月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協議約定案涉房產歸陳某所有,梁某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梁某與陳某對案涉房產的協議處分,并未經債權人甲公司認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陳某與梁某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屬于內部約定,法律約束力僅及于夫妻之間,不能對抗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font>
本案中,梁某簽署《還款協議》的時間為2022年2月,該時間早于梁某與陳某協議離婚時間2022年5月。陳某對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權,不具有排除人民法院對案涉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權益。陳某對案涉房產享有的共有份額可以通過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實現,或以案涉房產拍賣款項進行分割的方式實現,但其無權阻止本案執行梁某所享有的財產份額,故陳某要求撤銷執行裁定書,解除對陳某名下案涉房產的查封,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共同共有房產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房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其基于當事人的共同關系而發生,而共同關系產生于婚姻家庭領域及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公民之間。共同共有房產的主要類型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遺產分配前的共有等。
因房產具有整體屬性,一般不宜分割處理。然而面對強制執行時,共同共有房產并非不能處置。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還款義務,也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的共有房產,但應在拍賣所得房款中為共有人保留相應的財產份額。即使共有房產為唯一住房,只要符合“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任意一個條件,均可在確定共有人財產份額后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房產共有人以其對房產享有份額為由,不能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本案中,陳某與梁某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雙方作為案涉房產的共有人,其對案涉房產的協議處分,屬于內部約定,法律約束力僅及于夫妻之間,不能對抗第三人。陳某對案涉房產享有的共有份額可以通過分割共有物或對案涉房產拍賣款項進行分割的方式實現,但其無權阻止本案執行梁某所享有的財產份額,無權排除對陳某名下案涉房產的查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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