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生效判決,本應是罪與非罪的最終定論。然而,河北任丘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判決,卻令被告人閔朝輝及其家屬陷入巨大的困惑與質疑。這份將早已“退股”的閔朝輝列為“頭號主犯”的判決書,在多個關鍵事實上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言及生活軌跡存在顯著出入,引發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及司法公正的深切關注。

一、 核心事實之爭:罪責如何劃定?
判決書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在閔朝輝方看來出現了關鍵偏差。
1. 對象是否“不特定”? 判決認定其“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宣傳”。閔方反駁,資金主要來源于“李福順等合伙人及其親屬之間(閔朝輝未參與)”,并提供了相關證言與身份證明。是否構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儲,是區分特定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界限,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
2. 5204萬元貸款責任歸誰?(核心爭議) 判決將“違法發放貸款5204萬元”列為閔朝輝主要罪責。閔方強烈反對,稱該款項系在李福順等個別人操縱下,于多數合伙人不知情時被私自挪用,并列舉了王寶安、包詠松、李建軍、韓建峰、王振國等多位合伙人不知情的證言和錄音。還有所有借款戶的口供(都是李福順等三人所為與閔朝輝無關)。判決歸責于閔朝輝,主要依據是李福順、石小水、劉文芳三人的證言。而值得注意的是,李福順等三人正是被其他合伙人指控私自挪用資金的關鍵人物。多方證言、證據指向李福順才是實際組織與管理核心。這一關鍵事實出現截然相反的描述,直接決定了閔朝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主觀故意。
錢去哪了?
閔朝輝有沒有用過一分?
一切看似復雜卻又很簡單。
二、 退賠迷霧:“自愿”還是“強制”?
判決將“上繳違法所得及主動退賠共計1434萬余元”作為從輕量刑情節。但其自愿性與真實性備受質疑。
· “標準”與強制疑云:閔方稱,退賠數額是“相關部門給訂的標準”(如入股十萬需拿150萬),辦案人員以“不拿就抓人”相要求,并舉出王寶安、李建軍、包詠松等人被關押后被迫繳納的例子。若屬實,“主動退賠”的正當性將大打折扣。
· 款項性質與時間混淆:判決提及李福順“主動退賠700多萬”。閔方指出,此款多為案發前因民事糾紛償還的經營債務,并非案發后的“主動退贓”。而案發后所謂主動退賠的1434萬元,并無李福順一分錢,性質不同。將不同性質、時期的款項混為一談,可能影響對被告人悔罪態度和挽回損失程度的準確評價。
· “認罪認罰”的疑問:閔方指出,李福順立案后退賠不力且“把責任栽贓給閔朝輝”,卻被認定為認罪認罰。這引發對認罪認罰制度是否被精準適用、是否存在口供利益交換導致責任失衡的擔憂。
三、 證言矛盾與邏輯斷裂
判決依賴部分證人證言構建了閔朝輝系“發起人”、“最大受益者”、“未退股”等事實。但閔方提供了相反證據,暴露嚴重矛盾。
· “發起人”之說依賴存疑證言:判決依據李福順等三人證言認定閔為發起人。而王寶安等其他多名合伙人的證言一致指認李福順為實際組織者。為何采信與挪用資金直接相關者的證言,而擱置多數合伙人的一致說法?證言采信標準令人費解。
· “未退股”之爭存在反證:針對李福順以“未收回手章”稱其未退股,閔方表示不知情,并稱手章持有人閔東喜有證詞可證明,且曾要求其出庭未獲準。同時指出工作人員王秋燕等人在被告知退股后做出相反證言,可能存在隱情。
同時,關鍵證人王優美不僅出庭作證,還提供了銀行流水,聲稱自己是相關資金的實際出資人,與閔朝輝無關。她透露,立案后數年,司法機關從未主動聯系她核實情況,甚至在她主動前往公安局說明時遭遇推諉。
· “指示”與“受益”缺乏證據:對于李福順稱“根據閔朝輝指示參與房地產開發”,閔方澄清那是獨立項目,雙方為平等股東。對“資金用于閔朝輝公司周轉”的說法,則援引審計報告結論稱并無此事。這些認定與在案書面證據似乎不符。
四、 審計報告與諒解書的爭議
關鍵書證與量刑情節的處理也引發爭議。
· 審計報告疑點:閔方指出審計報告存在錯誤,如“放貸給皓開源公司2300萬未追回”與實際欠款人不符,且總額計算有誤。此外,審計將224名存款人全部計為“非法吸收”對象,但其中應扣除合伙人親友等特定對象。審計準確性直接影響犯罪數額認定。
· 諒解書效力認定雙標? 判決以部分集資參與人后續表示不愿諒解為由,未采納對閔朝輝有利的39份諒解書(報案人共71人)。閔方稱,這些諒解書是上訴后大部分集資人發現損失與己無關而較易獲得。判決僅依據對其中17人的后續“調查”口供(僅1人明確想撤銷)即否定全部諒解書效力。對比之下,李福順獲得28份諒解書(僅11人為報案人),判決對其調查情況語焉不詳。更甚者,判決書將證人段潤卿誤列為“集資參與人”。這凸顯了對“被害人諒解”這一量刑情節的審查,是否存在標準不一、嚴謹性不足的問題。
結語
閔朝輝案判決書引發的多達十幾處事實質疑,涉及犯罪構成、證據采信、量刑情節等司法審判核心層面。盡管質疑目前主要來自一方,其真實性有待更高層級司法程序予以公正審查,但所提問題本身已足夠沉重:
當一份判決書的事實基礎遭遇多點狀、系統的挑戰時,司法公信力與實體公正如何保障?證據鏈條構建是否存在選擇性?矛盾證言采信理由是否充分公開?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程序在實踐中是否可能偏離初衷,甚至產生新的不公?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事實清楚。此案暴露的“事實錯位”爭議,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應成為審視司法實踐細節的鏡子。它提醒我們,每一份判決書都應是經得起事實與法律反復檢驗的正義載體,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都需審慎對待影響定罪量刑的每一個細節。對證據的嚴格審查、對程序的充分保障,是防止偏差不可或缺的環節。
對閔朝輝及其家人而言,申訴之路或許漫長。但對法治建設而言,認真對待每一次對事實的質疑,暢通權利救濟渠道,確保控辯平等,正是通往更加公正司法的必經之路。唯有讓事實迷霧散去,讓法律陽光普照,人民群眾才能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清晰而堅實的公平正義。
本文轉載自法制周刊官方百家號法周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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