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產品費用分攤指引》出爐,為“報行合一”裝上公平秤

《人身保險產品費用分攤指引》出爐,為“報行合一”裝上公平秤
2025年11月24日 11:13 慧保天下

自2023年“報行合一”政策全面推進以來,人身險公司內控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算賬經營”“降本增效”等理念深入人心,市場秩序得到顯著規范。不過,隨著市場進一步發展,人身險業各機構在費用分攤方面標準不一、尺度各異的問題愈發突出,整個行業亟待更精細化的費用分攤機制。

盡管費用分攤在本質上屬于保險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范疇,但如果能有行業共識性的標準,不僅將會提高公司內部成本核算的準確性,也能夠給保險公司更好地執行“報行合一”提供基礎。在此背景下,為了更好落實“報行合一”相關要求,精算師協會于11月21日正式發布《人身保險產品費用分攤指引》(下文簡稱為《指引》)。

這份《指引》立足行業實際,針對一年期以上個人長期險產品,明確細化了費用的定義、分類和分攤范圍,提供了費用歸集、認定與分攤的方法,同時在應用落地方面也給予人身險公司以靈活性,旨在為行業未來的費用分攤管理提供科學、統一的參考基準。

新規明確費用分攤范圍,四類費用不參與費用分攤

根據《指引》,人身險公司應加強對人身險產品費用管理,以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產品費用分攤。經營人身險業務發生的相關費用,將被分為變動費用與分攤的固定費用:

變動費用是指保險公司因銷售保單而產生、與銷售直接相關的費用,可進一步細分為:

①向中介機構或保險銷售人員支付的變動費用,包括支付給中介機構的手續費,給保險銷售人員的直接傭金、附加傭金等;

②其他變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與銷售直接相關的培訓費、宣傳費、招待費等

分攤的固定費用:除變動費用以外的、需分攤至產品的業務及管理費

當前,業內部分機構費用管控精細化程度不足,存在投資業務費用與保險業務費用邊界模糊、一次性費用與持續性費用互相混淆等問題。為了防止費用分攤范圍無限擴大,確保人身險產品成本明確,在明確需分攤費用定義與分類的基礎上,《指引》采用類“黑名單”方式,明確四類費用不參與保險產品費用分攤:

①保險公司非源于銷售和經營本公司保險產品發生的支出;

②資產管理費、資產托管費及投資部門相關費用(含歸集與分攤)等投資業務相關費用,可由投資收益所覆蓋;

③不直接歸屬于保險合同的費用,如學(協)會費、工會經費、審計費、責任保險費、及工會、董事會辦公室、紀委等部門發生的費用;

④能夠辨別的非持續、一次性發生的費用,如上市費用、特殊投入項目費用(如EAST系統、反洗錢、SARMRA評估等監管要求投入,非持續性的重大系統開發等)

費用分攤部門劃分為前臺銷售、中臺運營、后臺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各部門費用分攤歸集范圍

在組織架構層面,業內部分機構還存在部門功能邊界不清、職責交叉等問題,這導致費用歸屬往往難以準確界定?!吨敢窂牟块T角度,首先給出參考分類,將保險公司總部及各分支機構的費用分攤部門,劃分為前臺銷售部門、中臺運營部門和后臺管理部門:

①前臺銷售部門:承擔直接銷售及銷售管理職能的部門;

②中臺運營部門:從事核保核賠、理賠服務、客戶服務業務操作和管理的部門;

③后臺管理部門:為前臺、中臺部門提供服務和進行公共管理的部門

對于部門具體怎樣分類,《指引》保留了必要的靈活性,指出部門分類可視公司實際情況合并。明確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組織架構與經營管理實際,以有利于提高費用分攤的準確性為原則,合理確定前臺、中臺、后臺的范圍。

在費用分類、部門分類的基礎上,《指引》就一些機構存在的同級、上下級部門間費用歸屬不清、關系混亂,公共費用分攤不科學等問題,明確了保險公司總部及各分支機構中各部門費用歸集范圍:

①本部門直接發生的固定費用;

②可按照受益原則,由本級相關費用歸口管理部門分配至本部門的固定費用;

③各級機構發生的變動費用;

④上級機構可以按照對應部門匯總下級機構的固定費用,上級機構的變動費用按下級機構匯總

對于機構內公共費用的部門劃分,《指引》強調“受益原則”:比如多部門合并會議,可以按照參會人員所屬部門,將會議費分配至各部門;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實際使用部門,將相關的資產折舊、租賃費等分配至各部門。

為行業提供5種費用分攤方法,兼顧科學性與實操靈活性

費用分攤分類標準之外,費用分攤方法的不統一也是長期制約人身險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因素。一些機構采用簡單粗放的分攤方法,難以準確反映產品成本;另一些機構則因技術能力不足,無法實施科學的分攤方法。

在考慮到行業發展不平衡、機構需求多樣等基礎上,《指引》給行業提供了5種費用分攤方法:

①工時調查法:針對分攤目的設計工作時間調查問卷,根據人員薪酬和不同工作內容時間占比分攤;

②作業法:按中臺運營部門、科技部門的案件量、人力投入等占比分攤;

③驅動因素法:根據各環節作業的成本產生驅動因素進行分攤,例如根據作業環節的內容及對象、崗位職責分工、職場面積、崗位人數、賠款金額等因素分攤;

④參考分攤法:參考相關部門的分攤結果分攤;

⑤分攤因子法:按人數、面積、保費收入、標準保費、保單件數、賠款金額、責任準備金等進行分攤

對于分攤方法的具體應用,《指引》同樣給予保險公司以靈活性,提到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分攤方法,也可采用其他合理且適宜的分攤方法。

不將固定費用支出在新單和存量業務之間進行調節,確?!跋日J定、后分攤”有效落地

為了確保費用分攤機制能夠有效落地實施,《指引》對銷售渠道費用分攤和保單年度費用分攤作分別規定,體現了分類指導的思路?!吨敢窂娬{,在費用歸集后,保險公司應按照“先認定、后分攤”原則,根據實際費用支出的實質與受益對象認定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開展保險產品費用分攤工作。

針對銷售渠道的費用分攤,《指引》就前、中、后臺部門分別明確:

①直接認定:保險公司應將向中介機構或保險銷售人員支付的變動費用認定至相應銷售渠道;

②前臺銷售部門分攤:銷售部門發生的其他變動費用和固定費用,應先認定至相應銷售渠道,確實無法認定的可參考上述分攤方法分攤至相應銷售渠道;

③中臺運營部門分攤:認定或采用工時調查法、作業法、驅動因素法或其他分攤方法將費用分攤至各銷售渠道;

④后臺管理部門分攤:認定或參考上述分攤方法將費用分攤至各銷售渠道

針對各保單年度的費用分攤,《指引》就變動費用、固定費用分別明確:

①保險公司應將向中介機構或保險銷售人員支付的變動費用與其他變動費用認定為首年和續年相關費用,確實無法認定的可參考上述分攤方法分攤至首年和續年相關費用;

②固定費用可參考上述分攤方法分攤至首年和續年相關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提到,對新單業務與存量業務的相應費用應保持邏輯一致的分攤方法,不將固定費用支出在新單和存量業務之間進行調節。

在當前的行業實踐中,一些保險機構往往會在不同時期調節產品費用,以此滿足監管要求,這樣通常會扭曲產品的實際成本,造成產品成本失真。《指引》對產品首年的固定費用做出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因新業務而發生的保單銷售相關費用,如保單銷售、渠道管理等費用,與新業務相關的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系統開發、管理運營、風險管控等費用。在機制層面堵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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