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樁歷時多年,涉訴金額超4億元的信托糾紛塵埃落定。
2026年1月30日,建元信托發布訴訟進展公告,公告顯示,建元信托于2026年1月29日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5)滬民終419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件原告為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東證資管”),被告為建元信托(原安信信托)。判決顯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5.15萬元,由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起案件的源頭,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的一次信托合作。彼時仍為安信信托的建元信托,與東證資管簽署《信托合同》,東證資管代表“東證資管-平安銀行-龍江銀行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出資4億元,開展期限24個月的信托業務,雙方后續另行簽訂的《信托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安信信托需在2018年10月11日完成全部轉讓價款支付。然而到期后,安信信托未能如約足額付款,東證資管于2020年9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元信托支付3.72億元信托受益權轉讓款,因延遲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款給被告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暫計人民幣2994.5萬元,以及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涉案金額合計4.02億元。
從訴訟進程來看,2020年案件正式立案后,歷經近5年審理,上海金融法院于2025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東證資管全部訴訟請求,案件205萬余元受理費由原告承擔。不服判決的東證資管隨即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受理該案,直至2026年1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并判定二審受理費仍由東證資管負擔,這也意味著該案成為終審定案的無爭議判決,且兩審判決均未對建元信托當期及期后利潤產生負面影響。
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的核心直指信托行業的通道業務。所謂通道業務,是指信托公司僅作為資金流轉中間方,不參與項目實際管理,僅收取固定通道費用的業務模式,曾是不少信托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而此次案件中,司法機關不再單純以“通道”名義判定信托公司的責任邊界,而是結合合同約定、實際業務操作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劃分,作出權責認定。
從行業來看,東證資管的敗訴也并非個例。近年來,監管層持續加碼對通道業務的規范,《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文件明確要求信托公司承擔主動管理責任,從業務比例、操作規范等方面壓縮通道業務生存空間,禁止信托公司為違法違規活動提供通道便利。與此同時,最高院提出的受托人責任“五個是否”標準,以及穿透式審判原則,讓信托公司難以再以“僅為通道”為由規避責任,也讓資管機構在開展通道合作時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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